吉安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否需要配方注册的请示》(吉市市监字〔2019〕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因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自购自用,自担风险,并且不得二次销售。
二、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消费者”有专门的定义;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中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消费者(订购人)”有专门的定义。你局《请示》中称:“经查该配方奶粉为重庆一公司(重庆前锋科技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名义进口”描述不清楚,若该公司是跨境电商,则只允许在跨境第三方平台上跨境直接向消费者(订购人)销售,若该公司是订购人,则不允许二次销售。请你局进一步查明该公司是属于文件或公告中的何种身份,是否适用该文件或公告。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若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置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国内传统销售渠道(或网点)销售和在国内网络非跨境平台上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持有合规的海关进出口有关批准证明材料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并符合中文标签有关要求。根据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各地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严厉查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