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保障“两节”期间全区食品安全,巩固2014年食品安全平稳有序、总体形势向好的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05号)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明细表
2.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
3.样品需求量、采样要求、邮寄要求统计表
4.食品抽检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5.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元旦、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食品安全问题高发期、多发期,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两节”期间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各盟市要精心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应用现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关键要害环节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服务行为,为全区各族群众营造安全、祥和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为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步骤安排
(一)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5年3月5日结束。
(二)步骤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各盟市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安排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确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2.检查执法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检查与执法行动,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总结与整改阶段(2015年3月1日至5日)。各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并探索防范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风险点的措施与长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重点地区
在全区集中统一开展节日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为重点地区。请各盟市自行确定本盟市的重点地区。
(二)重点品种
自治区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食品品种是:与我区人民群众节日食品消费密切相关的肉及肉制品、酒类、粮食制品、禽蛋制品、食用油等14个大类,冷冻水饺、元宵汤圆、调味品、豆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水产品、桶装水、火锅食品、民俗特产食品等21个小类。重点监督检查节日期间集中、大量进入我区市场的外埠食品,特别是各类肉及肉制品。
(三)重点场所
1.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生产肉及肉制品等14大类、饮料等21小类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的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力度。
2.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人民群众消费量大、举报申诉集中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旅游景区、展销促销会,以及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聚集地开设的超市、食品店、小摊点的监督检查。
3.各盟市要加强对酒店饭店、中央厨房、旅游景点、特色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等重点场所的餐饮单位,承办年夜饭及集体聚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接待旅游团队的宾馆饭店及餐馆、农(牧)家乐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庙会、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等重点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实行“靶向式”监督检查
各盟市局要在全面部署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确定所属各级行政区域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按照行政区域的大小,从辖区内各类食品主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消费服务单位作为“靶向”对象,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以制定“靶向”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整体审计分析报告”为目标,将行政检查和食品检验相结合,审计发现并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发掘食品安全风险点,一抓到底,消除隐患。对重点地区的“四打击、四规范”实施“回头看”,严防节日期间反弹。
1.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以着重落实各项食品管理制度为检查重点,监督食品从业者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监督食品从业者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及原料进出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监督食品从业者记录台账;监督检查食品从业者食品或原料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证明是否一致;检查食品从业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检查食品从业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义务的情况,查处取缔无证生产经营。
2.根据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等7个重点盟市要按照行业区域分布确定9个以上“靶向”对象,其他盟市按照行业区域分布确定6个以上“靶向”对象,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行业区域分布确定3个以上“靶向”对象。盟市局和旗县(市、区)局的“靶向”对象可以重叠,提倡集中整合盟市、旗县(市、区)、乡镇等有效执法资源,目标明确,指向清晰,开展“审计式”覆盖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实行“定点式”监督抽检
1.各盟市局应尽可能利用已配备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节日期间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初步筛查,对筛查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食品,或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主体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食品,协调指导检测单位,采取定地点、定主体、定样品、定检测项目的“定点式”监督抽检或委托送检方法,有针对性地集中查找、发现最小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堵塞食品安全风险漏洞,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自治区局按照《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明细表》,给各盟市局均安排了监督抽检任务(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盟市局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抽检重点类别和任务分配,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由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有指向性地按要求进行目标抽样,邮寄送检。自治区局抽检项目经费实行凭检测报告、处理结果及相关单据向自治区局报账的制度进行支付;其中要特别加强对以制定“靶向”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整体审计分析报告”为目标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抽检的技术支持。专项监督检查组要记录检查情况,梳理检查过程,确定安全风险点,写出书面报告,做出“靶向”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实行监管信息公开制
各盟市局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检查情况和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公示,检测报告一经审批,一律以统一格式在自治区及各盟市主要纸制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分期滚动刊登公示。全区统一时限为2015年1月28日—2月28日,具体公示宣传策划安排、信息公布方案由各盟市制定。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元旦、春节期间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影响面广的敏感时期。各盟市局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部署,细化措施,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维护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
(二)强化应急机制,加强舆论监测,严格值守纪律。各盟市局要进一步强化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资源保障,严格执行各项值班值守工作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处置及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两节”期间要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各类媒体报道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弘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增强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引导食品理性消费、科学消费,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监督抽检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各盟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及时监督经营者停止销售和使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全面清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涉及生产企业和其他地方市场销售的,要及时向相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强化彼此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行动一致、处置彻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切实强化督查督导,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盟市局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督导,自治区局也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与督促检查,并对各地上报的靶向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整体审计分析报告”及其他情况汇总分析、及时通报。
各盟市抽样单位请于2015年1月5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抽取工作,2015年1月8日前与承检机构完成样品交接工作,同时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样品信息统计表》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和承检机构。
各盟市局要在2015年1月5日前报送本局《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重点审计监管靶向单位名单,2015年1月28日前报送元旦、春节期间食品专项监督检查阶段工作小结和本地区监督抽检初步结果,2015年3月5日前报送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和食品抽检全部结果。
联 系 人:韦婉(综合处)0471-4507062
刘鹏(食品生产处)0471-4507182
乌丽萍(食品流通监管处)0471-4507139
夏楠(餐饮服务监管处)0471-4507161
内蒙古自治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明细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风险等级
|
自治区总计划
|
各盟市抽样批次数
|
样品抽取环节
|
||
生产环节(含小作坊)
|
流通环节
|
餐饮环节
|
|||||||
1
|
粮食及粮食制品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
高
|
24
|
2
|
0
|
0
|
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
|
较高
|
24
|
2
|
0
|
2
|
0
|
||
速冻米面食品
|
水饺、元宵、馄饨
|
较高
|
36
|
3
|
0
|
3
|
0
|
||
包子、馒头
|
较高
|
36
|
3
|
1
|
1
|
1
|
|||
2
|
食用油
|
食用植物油
|
玉米油、花生油、调和油、胡麻油、葵花子油、菜籽油
|
高
|
48
|
4
|
2
|
1
|
1
|
3
|
肉及肉制品
|
生鲜肉
|
猪肉、牛肉、羊肉
|
高
|
48
|
4
|
0
|
2
|
2
|
冷鲜肉/速冻肉
|
牛肉、羊肉(以肉卷或肉片为主)
|
高
|
48
|
4
|
0
|
0
|
4
|
||
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
|
高
|
36
|
3
|
2
|
1
|
0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36
|
3
|
2
|
1
|
0
|
||||
4
|
蔬菜
|
蔬菜制品
|
萝卜、红薯、土豆等块茎蔬菜
|
较高
|
36
|
3
|
0
|
2
|
1
|
芹菜、油菜、菠菜等绿叶菜
|
较高
|
36
|
3
|
0
|
2
|
1
|
|||
鲜食用菌
|
较高
|
24
|
2
|
0
|
2
|
|
|||
5
|
水果
|
水果制品
|
柑橘类、梨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瓜果类
|
较高
|
24
|
2
|
0
|
2
|
0
|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较高
|
36
|
3
|
0
|
3
|
0
|
|||
6
|
水产品
|
水产品
|
鲜活淡水鱼类
|
高
|
24
|
2
|
0
|
2
|
0
|
海水鱼类
|
高
|
24
|
2
|
0
|
2
|
0
|
|||
7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高
|
60
|
5
|
1
|
2
|
2
|
其他蒸馏酒
|
较高
|
12
|
1
|
0
|
1
|
0
|
|||
发酵酒
|
葡萄酒
|
较高
|
24
|
2
|
0
|
2
|
0
|
||
8
|
焙烤食品
|
糕点
|
冷加工糕点
|
高
|
36
|
3
|
3
|
0
|
0
|
热加工糕点
|
较高
|
||||||||
9
|
茶叶
|
茶叶
|
袋泡茶、紧压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青砖茶等
|
一般
|
24
|
2
|
0
|
0
|
2
|
10
|
膨化制品
|
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一般
|
24
|
2
|
0
|
2
|
0
|
11
|
糖果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夹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气糖果、硬质糖果、抛光糖果、凝胶糖果、胶基糖果、奶糖糖果等
|
一般
|
24
|
2
|
0
|
2
|
0
|
12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
一般
|
96
|
8
|
0
|
8
|
0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13
|
豆制品
|
豆制品
|
腐竹、油皮、豆腐
|
较高
|
48
|
4
|
0
|
2
|
2
|
14
|
调味品
|
酱油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和配制按2:1)
|
较高
|
24
|
2
|
0
|
1
|
1
|
食醋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较高
|
24
|
2
|
0
|
1
|
1
|
||
复合调味料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较高
|
36
|
3
|
0
|
2
|
1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较高
|
36
|
3
|
0
|
|
3
|
|||
15
|
网购食品(奶制品、牛肉干、奶茶等内蒙特产)
|
|
20
|
由自治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在互联网抽取生产地、销售商均为内蒙古的产品
|
|||||
合计
|
|
1028
|
84
|
11
|
49
|
24
|
项目
|
监督抽检样品总数(组)
|
合格样品数(组)
|
不合格样品数(组)
|
查处违法案件数(件)
|
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元)
|
罚没金额(元)
|
没收违法
食品
(公斤)
|
退市违法
食品
(公斤)
|
合计
|
|
|
|
|
|
|
|
|
1.大米及其制品
|
| | | | | | | |
2.小麦粉及其制品
|
| | | | | | | |
3.水饺
|
| |
|
|
|
|
|
|
4.元宵/汤圆
|
|
|
|
|
|
|
|
|
5.食用植物油
|
|
|
|
|
|
|
|
|
6.熟肉制品
|
|
|
|
|
|
|
|
|
7.液体乳
|
|
|
|
|
|
|
|
|
8.桶装水
|
| | | | | | | |
9.蛋制品
|
|
|
|
|
|
|
|
|
10.酱油
|
| | | | | | | |
11.食醋
|
|
|
|
|
|
|
|
|
12.香辛料
|
|
|
|
|
|
|
|
|
13.豆制品
|
| | | | | | | |
14.白酒
|
| | | | | | | |
15.生鲜肉
|
| | | | | | | |
16.水产品
|
| | | | | | | |
17.其他
|
|
|
|
|
|
|
|
|
样品需求量、采样要求、邮寄要求统计表
|
|||||
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品种名称
|
最小样品采集量
|
采样要求
|
1
|
粮食及粮食制品
|
小麦粉
|
小麦粉
|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
熟制速冻面米食品需要冷链运输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每种熟制产品不得少于3kg,且不少于8个包装单位;生制品抽样量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玉米油
|
不少于3L,不少于3个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避免光照
|
花生油
|
|||||
其它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
3
|
肉及肉制品
|
生鲜肉
|
畜禽肉
|
≥6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生鲜肉、部分熏煮香肠火腿需要冷链运输
|
畜禽内脏
|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
|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
4
|
蔬菜及蔬菜制品
|
新鲜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
|
蔬菜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鲜食用菌
|
|||||
5
|
水果及其制品
|
新鲜水果类
|
苹果、梨、桃、荔枝、龙眼、柑橘等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6
|
水产及水产制品
|
淡水鱼类
|
鲜活淡水鱼类
|
≥6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海水鱼类
|
海水鱼类
|
≥6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7
|
酒类
|
白酒
|
白酒
|
不少于300ml,不少于3个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邮寄时注意每一瓶应做好防碰撞的防护措施。
|
其他蒸馏酒
|
白兰地
|
||||
威士忌
|
|||||
伏特加
|
|||||
奶酒(蒸馏型)
|
|||||
朗姆酒
|
|||||
杜松子酒
|
|||||
葡萄酒
|
葡萄酒
|
不少于1L,不少于3个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8
|
焙烤食品
|
糕点
|
糕点
|
≥6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饼干
|
饼干
|
≥6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9
|
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砖茶
|
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10
|
薯类及膨化食品
|
油炸型膨化食品和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
|
≥3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11
|
糖果
|
糖果
|
夹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气糖果、硬质糖果、抛光糖果、凝胶糖果、胶基糖果、奶糖糖果等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12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
≥6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
13
|
调味品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和配制按2:1)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
≥300ml,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做好每一瓶(袋、袋)的防碰撞措施。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600ml,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150g,包装产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
|
≥300g,包装产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14
|
豆及豆制品
|
豆制品
|
腐竹、油皮、豆腐
|
≥300g,包装产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15
|
网购食品
|
奶制品
|
奶茶、奶条等
|
≥300g,包装产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熟肉干制品
|
|
≥600g,包装产品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16
|
蛋及蛋制品
|
鲜蛋
|
|
≥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蛋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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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g,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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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乳
|
灭菌乳
|
|
≥300mL,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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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灭菌乳
|
|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5L,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冷链运输
|
||
发酵乳
|
|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5L,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
冷链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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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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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抽检项目
|
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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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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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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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及粮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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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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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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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过氧化苯甲酰
|
GB/T 22325-2008《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415-2001《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 |
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
|
|||
溴酸钾
|
GB/T 20188-2006《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食品整治办〔2009〕5号
|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
|
GB/T 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
|||
黄曲霉毒素B1
|
GB/T 18979-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
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粉丝粉条等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
GB/T 23374-2009《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速冻水饺、元宵汤圆、馄饨等
|
甜蜜素
|
GB/T 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安赛蜜
|
GB/T 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速冻包子、馒头等
|
甜蜜素
|
GB/T 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安赛蜜
|
GB/T 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玉米油、花生油、调和油、胡麻油、葵花子油、菜籽油等
|
酸价
|
GB/T 5530-2005《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花生油、大豆油等有强制性产品标准的产品执行产品明示标准)
|
过氧化值
|
GB/T 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花生油、大豆油等有强制性产品标准的产品执行产品明示标准)
|
|||
黄曲霉毒素B1
|
GB/T 18979-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
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苯并(a)芘
|
GB/T 22509-2008《动植物油脂 苯并(a)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
|
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
|||
3
|
肉及肉制品
|
猪肉、牛肉、羊肉
|
克伦特罗
|
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B - 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GB/T 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1924-2011《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
沙丁胺醇
|
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
||||
莱克多巴胺
|
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
|
||||
牛肉、羊肉(以肉卷或肉片为主)
|
动物源性成分鉴定(4个DNA组份:猪、鸡、鸭、牛/羊)
|
SN/T 2978-2011《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SB/T 10923-2012《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 实时荧光PCR法》、SN/T 2051-2008《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 3731.5-2013《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 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 PCR法》、SN/T 2557-2010《畜肉食品中牛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SN/T 2980-2011《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
|
||
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
|
苯甲酸
|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山梨酸
|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限牛肉制品))
|
GB 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T 4789.36-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苯甲酸
|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山梨酸
|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3
|
肉及肉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限牛肉制品))
|
GB 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4789.36-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4
|
蔬菜
|
萝卜、红薯、土豆等块茎蔬菜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总砷
|
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
总汞
|
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
镉
|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
||||
芹菜、油菜、菠菜等绿叶菜
|
氧乐果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1379-2007《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法》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
克百威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鲜食用菌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总砷
|
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
总汞
|
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
镉
|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
||||
5
|
水果
|
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瓜果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镉
|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
||||
氧乐果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1379-2007《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法》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5
|
水果
|
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瓜果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灭线磷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久效磷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甲胺磷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B/T 5009.103-20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甲基对硫磷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乙酰甲胺磷
|
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6
|
水产及水产制品
|
鲜活淡水鱼类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镉
|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
||||
甲基汞
|
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
|||
海水鱼类
|
氯霉素
|
GB/T 2233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
||
硝基呋喃代谢物(AMOZ、SME、AHD、AOZ)
|
GB/T 20752-2006《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
|||
7
|
酒类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其他蒸馏酒
|
甜蜜素
|
SN/T 194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糖精钠
|
GB/T 5009.28-2003《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甲醇
|
GB/T5009.48-2003《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
|||
氰化物
|
GB/T 5009.48-2003《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
7
|
酒类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其他蒸馏酒
|
酒精度
|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
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米香型白酒》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测并判定。
|
|||
邻苯二甲酸酯(DBP、 DEHP 、DINP)
|
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
|||
葡萄酒
|
酒精度
|
GB/T 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
GB 15037-2006《葡萄酒》、GB/T 27586-2011《山葡萄酒》、QB/T 1982-1994《山葡萄酒》等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
干侵出物
|
|||||
甲醇
|
GB/T 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
GB 15037-2006 《葡萄酒》
|
|||
苯甲酸
|
GB/T 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15037-2006《葡萄酒》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山梨酸
|
|||||
糖精钠
|
GB/T 5009.28-2003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赤藓红、酸性红)
|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SN/T 1743-2006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8
|
焙烤食品
|
热加工糕点
|
山梨酸及其钾盐
|
GB/T 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苯甲酸及其钠盐
|
GB/T 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脱氢乙酸
|
GB/T 23377-2009《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菌落总数
|
GB/T 4789.2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
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
|||
大肠菌群
|
GB/T 4789.2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
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
|||
9
|
调味品
|
酱油
|
氨基酸态氮
|
GB/T 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8186-2000《酿造酱油》 |
GB 18186-2000《酿造酱油》、SB/T 10336-2012《配制酱油》、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游离矿酸
|
GB/T 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
|
||
总酸
|
GB/T 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 18187-2000《酿造食醋》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苏丹红Ⅰ-Ⅳ
|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
||
罗丹明B
|
SN/T 24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
|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
|||
二氧化硫
|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罂粟碱
|
DB31/ 2010-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食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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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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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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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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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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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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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及其相关制品
|
袋泡茶、紧压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青砖茶等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总砷
|
GB/T 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总汞
|
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氟
|
GB 19965-2005 《砖茶含氟量》,GB/T 21728-2008 《砖茶含氟量的检测方法》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
|
|||
11
|
薯类及膨化制品
|
膨化食品
|
铅
|
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
GB/T 23374-2009《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12
|
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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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气糖果、硬质糖果、抛光糖果、凝胶糖果、胶基糖果、奶糖糖果等
|
苯甲酸
|
GB/T 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山梨酸
|
|||||
糖精钠
|
GB/T 5009.28-2003《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
GB/T 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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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
GB/T 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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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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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
||||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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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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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豆制品
|
腐竹、油皮、豆腐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甲醛
|
SN/T 1547-2011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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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洛托品
|
SN/T2226-2008《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乌洛托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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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次硫酸氢钠
|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
||||
14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酸价
|
GB/T 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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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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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
|
GB/T 18979-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
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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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网购食品
|
奶茶、奶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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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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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苯甲酸
|
GB/T 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山梨酸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糖精钠
|
GB/T 5009.28-2003《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23495-2009《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甜蜜素
|
GB/T 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安赛蜜
|
GB/T 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黄曲霉毒素M1
|
GB 5413.3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
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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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干
|
动物源性成分鉴定(鉴定4个DNA组份:猪、鸡、鸭、牛)
|
SN/T 2978-2011《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SB/T 10923-2012《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 实时荧光PCR法》、SN/T 2051-2008《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 3731.5-2013《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 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 PCR法》、SN/T 2557-2010《畜肉食品中牛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SN/T 2980-2011《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
|
注:此项为风险检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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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蛋及蛋制品
|
鲜蛋、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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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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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SN/T 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法》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镉
|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SN/T 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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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Ⅰ-Ⅳ
|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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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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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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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乳
|
脂肪(仅限全脂产品)
|
GB 5413.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
蛋白质
|
GB 5009.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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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灭菌乳
|
脂肪(仅限全脂产品)
|
GB 5413.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
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
||
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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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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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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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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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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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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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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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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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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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仅限全脂产品)
|
GB 5413.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
||
蛋白质
|
GB 5009.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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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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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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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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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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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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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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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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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1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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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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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
1.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按拒检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抽样检验的样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被抽样单位应及时将《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和相应的发票寄送至指定单位。
3. 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 抽样前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和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不在抽样范围。
4.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被抽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寄送样品的费用由抽样单位支付。
5.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被抽样单位、生产者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填写《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指定单位。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7.凡在市场上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生产者或委托加工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被抽样单位执行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
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3.有效期: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
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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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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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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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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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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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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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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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 发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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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日期
|
|
抽样单编号: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封
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盖章)
|
抽样单编号:抽样人签字:
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抽样单位盖章)
|
任务来源
|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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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区域类型
|
□城市 □乡村 □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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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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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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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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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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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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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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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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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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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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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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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 □已检区)
流通环节:□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 □小食杂店□网购 £其他()
餐饮环节:□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食堂(□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
|
||||||||||||||
样品信息
|
样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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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制□委托生产□外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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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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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节令食品□重大活动保障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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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类型
|
□食用农产品□工业加工食品□餐饮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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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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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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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购进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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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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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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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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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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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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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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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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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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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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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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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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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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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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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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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半固体□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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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分类
|
□散装□预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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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生产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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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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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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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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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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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样时样品的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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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 □冷藏 □冷冻 □避光 □密闭 □其他
温度(℃)
|
寄、送样品截止日期
|
| ||||||||||||
寄送样品地址
|
| ||||||||||||||
抽样样品
包装
|
□玻璃瓶 □塑料瓶 □塑料袋 □无菌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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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方式
|
□无菌抽样□非无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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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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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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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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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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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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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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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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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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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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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者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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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在执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抽样编号”为抽样单位内部对所采集样品的编号,按《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编制填写,一个样品有唯一抽样编号。
3.“№”为抽样单印制的流水号。
4.“任务来源”要求填写出具《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称。
5.“任务类别”在“监督抽检”中选择监督抽检。
6.“被抽样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标示名称填写。
7.“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省(区、市)、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乡(镇)、具体地址的格式填写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若在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
8.“区域类型”在“城镇、乡村、景点”中选择,其中:“城市”为县中心城区及县级市以上的城(市)区域范围,“乡镇”为城(市)区域以外范围,“景点”为旅游景点范围,选择“景点”时,应同时选择“城市”或“乡镇”。
9. “年销售额”在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时填写。
10.“抽样地点”:当单位类型为“生产”时,在“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流通”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网购、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饮”时,在“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中选择其一,当选择“餐馆”时还要在“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进行选择,当选择“食堂”时还要在“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进行选择。
11.“样品来源、样品属性、样品类型”在相应的□中打“√”即可。
12.“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样品批号、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保质期、质量等级、单价、标示生产者名称、标示生产者地址、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样品包装标签或销售价签、菜单等标示的名称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
13.“生产/加工/购进日期”原则上:对预包装食品按包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散装食品按进货单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餐饮自制食品按实际加工日期填写,餐饮环节抽取的食用农产品等,按购进日期填写。
14.“是否出口”在相应£内打“√”即可。此处所指出口,是指同批次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同一批次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予抽样。
15.“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
16.“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抽样时样品的储存条件、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在相应£内打“√”即可。
17.“寄送样品截止日期”,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内送至承检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填写。“寄送样品地址”,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承检机构的,填写“/”,寄送样品的,需填写样品接收单位和地址。
18.“抽样单位信息”按抽样参加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填写。
19.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或采集的信息,如“进口食品”、“热加工”(糕点)等,具体参照各类食品抽样检验实施细则填写。
20.抽样人签名必须要两人以上,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和生产者须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对特殊情况可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内蒙古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
《内蒙古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由英文字母YDCJ加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YDCJ为内蒙古春节元旦抽样检验缩写“元旦春节”的拼音首字母,编号前2位为年份,第3至4位为各盟市编号,第5至6位为抽样单位编号,最后4位为流水号。
1.年份编号
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内蒙古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第1至2位,如2015年编为15。
2.各盟市编号
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抽样单编号第3至4位,表示组织实施内蒙古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省份,编号确定如下:
省份
|
编号
|
|
省份
|
编号
|
|
省份
|
编号
|
呼和浩特
|
11
|
|
赤峰
|
16
|
|
乌海
|
21
|
包头
|
12
|
|
锡林郭勒
|
17
|
|
阿拉善
|
22
|
呼伦贝尔
|
13
|
|
乌兰察布
|
18
|
|
满洲里
|
23
|
兴安盟
|
14
|
|
鄂尔多斯
|
19
|
|
二连浩特
|
24
|
通辽
|
15
|
|
巴彦淖尔
|
20
|
| |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抽检任务,则用“00”表示。
3.抽样单位编号
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抽样单编号第5位至第6位,编号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
4.流水号
流水号为第7位至10位数字,由抽样单位确定本单位内部流水号。
示例
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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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总计:(大写)万仟佰拾圆角分
|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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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地址及邮编
|
|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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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企业全称
|
| ||
开户行名称
|
| ||
银行账号
|
| ||
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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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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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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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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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抽样检验食品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
||||||||
被抽样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抽样检验产品名称
|
|
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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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抽样单位名称
|
| ||
抽样人员姓名
|
| ||
对抽样单位
抽样工作的
评价
|
1.(□是□否)抽样人员抽样前,是否出示有效工作证?
2.(□是□否)抽样人员是否向你单位说明样品通过购买取得(或送达《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3.(□是□否)抽样人员是否对所抽取的样品全部当场进行封样?是否对样品采取了防拆封措施?
4.(□是□否)抽样人员是否按产品标签中标注的保存条件及其他特殊要求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保存?
5.(□是□否)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是否廉洁公正?
上述选项中填写“否”的,请简要描述抽样人员的违规行为:
(本处填写不下的,可另附书面说明)
|
||
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
| ||
被抽样单位
|
电话:区号 - E-Mail:
传真:区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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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件数(含备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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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抽样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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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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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完好□有破损
样品包装:□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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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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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数量:□齐全□不齐全
文书信息:□与样品相符□与样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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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移交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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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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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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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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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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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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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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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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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填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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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留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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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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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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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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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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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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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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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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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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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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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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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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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本级由自治区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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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承检机构
本级仅为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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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将抽样和检验工作分别交给两个单位,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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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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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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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2
流通环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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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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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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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交承检机构
流通环节抽样1份抽样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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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贴在检样和备样上,流通环节增加一份样品确认的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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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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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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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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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1. 3.1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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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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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食品标示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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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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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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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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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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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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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样品购置费付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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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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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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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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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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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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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秘书处、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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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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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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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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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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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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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本级交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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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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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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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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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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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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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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