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贯彻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288号)和《关于做好新修订GSP认证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114号)的规定,积极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改造及认证申报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报GSP认证或未通过现场检查。为确保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6月30日到期的药品经营企业,须在6月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其原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6月30日到期,《药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且已在6月30日前申报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并受理,但证书到期后未通过现场检查或未取得新证书的,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不含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情形)完成整改并通过认证检查同时取得新GSP证书;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9月30日以后仍然未通过GSP检查并取得新GSP证书的,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在6月30日前未向原发证部门申报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停止药品经营活动,且必须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含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完成新修订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6月30日以后到期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申报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检查和取得新GSP证书,逾期未申报或未通过现场检查或未取得新GSP证书的,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其原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或收回。
四、各市州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按时申报认证,并按程序及时安排现场检查;要加强对辖区内未申报及已申报尚未取得新GS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各市州局对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情况及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