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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发展的通知(抚府办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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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2 04:27:51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34
核心提示:为促进我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农业优质化生产、专业化加工和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知识,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加大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推进力度,2009年力争宜黄县实现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零”的突破;力争申报一个新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县”;继续做好乐安、资溪、广昌等县的“全国绿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使全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环境监测总面积(含山林、水面、耕地)达到110万亩,新增绿色食品、有机产品20个。到2020年,力争全市绿色(有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达到20个,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环境监测总面积达到600万亩,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总数达到400个以上。
 
  三、落实扶持措施。加大对发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各级财政、发改委、农业、扶贫、农业开发等扶持资金,要优先向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对新创建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和绿色农业示范区的县(区),市财政将继续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同时,继续按每开发一个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分别奖励0.8万元和1.6万元的标准,兑现奖励经费,并按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的要求,切实将奖励经费落实到位。完善绿色食品企业投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地方特色品牌申报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使用权,努力实现传统名特优产品向绿色(有机)产品品牌发展转变。
 
  四、抓好市场监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完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档案记录和标志使用,实行质量安全到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禁农药、激素等物质流入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坚决依法打击和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体系,继续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发展,列入对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各县(区)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和全国绿色农业示范区的积极性,促进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开发及省级以上名优农产品品牌的创建。各县(区)对乡(镇)农业产业化的考核,也必须将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开发等工作列入其中。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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