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规范各类用盐流通秩序,确保食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中山市盐务局是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市的食盐及工、农、牧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由广东省中山盐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三、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并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销售。违反规定的,由中山市盐务局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四、我市辖区内的各工业用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中山市盐务局申报用盐计划,并到中山盐业总公司购买所需工业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购进、调运。违反规定的,由中山市盐务局责令其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市公安、工商、卫生和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用盐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六、我市盐政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不法商贩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760-8838353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