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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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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5 14:27:02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03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9〕136号
发布日期 2009-04-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130/node543/userobject7i7009.html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甘肃省地方标准拉面剂中焦亚硫酸钠使用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发〔2009〕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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