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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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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09 15:00:5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459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有关南非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生效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有关南非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南非,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发酵乳、奶油、稀奶油、巴氏杀菌乳、乳清粉、干酪及再制干酪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南非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南非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南非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农场的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检疫限制。

3.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南非农业部监管。

5.遵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法典的相关规定,动物疫病爆发应持续检测并向WOAH报告。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南非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南非农业部根据南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的规定,制定南非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生产企业接受南非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测的同时,还应确保输华乳品符合南非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根据南非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南非输华巴氏杀菌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南非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南非、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自南非。

(三)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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