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 (徐市监通〔2021〕68号)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 (徐市监通〔2021〕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5 16:58:07  来源: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49
核心提示:省局近期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苏市监食生函〔2020〕83号)。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结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工作要点和当前监管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提升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市监通〔2021〕68号
发布日期 2021-04-12 生效日期 2021-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2.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
 
    省局近期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苏市监食生函〔2020〕83号)。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结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工作要点和当前监管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提升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摸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辣条”类食品应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进行生产许可类别管理,与此不一致的,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开展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梳理摸底工作,摸清底数,4月9日下班前上报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1)。在排查“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同时,要注意对“辣条”类食品可能涉及的其他生产许可种类,比如糕点(冷加工糕点-熟粉糕点-挤压糕点类)、膨化食品(直接挤压型)等进行甄别,对照“调味面制品是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食品”这一定义,将目前仍可能存在误归类现象的“辣条”类食品生产企业梳理出来,通报至本地区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予以纠正,同时纳入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底数,按照调味面制品相关要求进行监管。
 
    二、督促企业自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摸清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底数后,要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食品安全自查,重点如下:
 
    (一)生产许可情况。生产“辣条”类食品是否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获得生产许可。
 
    (二)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是经过当地卫健委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是否接受外省有关单位委托,按照外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外省有关标准是否与GB276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抵触。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非法添加情况。食品添加剂(重点是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的使用是否按照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执行;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
 
    (四)产品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企业选址、原辅料存放、设备清洗消毒、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是否符合GB14881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GB14881附录A《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建立并实施微生物监控程序。
 
    (五)产品出厂检验和留样情况。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妥善保存全部委托检验报告;自检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是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留样并记录留样情况。
 
    (六)产品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是否规范使用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7718相关要求;是否存在不标注、部分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SC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
 
    三、加强监管
 
    (一)检查范围: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含排查到的归类于其他食品类别中的“辣条”类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2021年4月至8月。
 
    (三)检查重点内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综合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方式,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全覆盖监管。重点核查企业上述自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如有必要,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也可参照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中的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对本辖区有关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风险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按照要求跟踪整改和严肃查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料、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
 
    (三)强化跟踪整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调味面制品生产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要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过程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在工作开展期间,市局将不定时对各地调味面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时间不提前通知。
 
    请各县(市)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于2021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汇总形成总结,内容包括本地区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做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同《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纸质文档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联系人:梁巍,电话:0516-69859239,电子邮箱:spc_xz@126.com。
 
    附件:1.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2.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