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相关条件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加大无证食品经营疏导力度,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市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及《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完成省局关于“两证合一”重点工作部署,省局与吉林大学联合研究开发完成“吉林省食品经营智慧监督管理服务平台”。该平台经在全省4个单位试用,成效显著。解决了基层提出的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软件系统存在的操作繁琐,数据导出、更新困难,监管与许可脱节,维护保障不便等诸多难题,基本满足了基层工作需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吉林省食品经营智慧监督管理服务平台”。
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的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许可工作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主体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监督检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监督检查的通知。
为保障我市食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及《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6 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你局《关于现场制售类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芜食药监审〔2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发布关于现场制售类食品经营许可问题请示的复函。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准入”,根据《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和省食药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食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