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为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输入风险,按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人物同防、闭环管控”的工作部署,现决定对从上海口岸入关,进入市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入市内“第一存放点”冷库前实行预约管理。已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除外。请各部门、各企业严格落实入库预约、到库确认等闭环管控措施,进一步防范疫情输入风险。
根据省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经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现将《冷链物流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海关总署。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输入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防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疫情防控物防〔2020〕1号)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管控,推广使用“吉冷链”追溯系统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新冠病毒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省外多地及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检测阳性问题,特别是青岛宜锦水产有限公司发生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人员检测阳性事件,反映出个人防护措施不到位、企业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驻厂检查员监管职责不到位、相关部门督导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为进一步落实“集中、全面、提级、加密、降险、严管”要求,坚决防止疫情“物传人”的事件再次发生,经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我省建立了 “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豫冷链”),实现我省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第14号和省、市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自2020年12月28日起,凡经大连口岸提离的进口与内贸冷链食品集装箱、散货的消杀信息将统一纳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管理。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当前,食品网络销售活动异常活跃,临近“两节”,消费者网购食品也进入旺季,为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12月30日起将启用“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江苏冷链”),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禽类、畜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