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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相关法规(更新至2024年7月10日)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生效日期 : 2019-03-15

      为打造更多跨境寄递服务通道平台,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寄递安全,改进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新格局,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提出以下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生效日期 : 2019-01-01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生效日期 : 2019-01-01

      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进行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生效日期 : 2018-12-03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 登记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一系列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8-11-29   生效日期 : 2019-01-01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进行通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生效日期 : 2018-11-28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生效日期 : 2019-01-01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生效日期 : 2018-10-01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生效日期 : 2018-07-24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 发布日期 : 2017-06-06   生效日期 : 2017-06-06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将质检总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接入相事宜公告如下。

    • 发布日期 : 2017-01-06   生效日期 : 2017-03-15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生效日期 : 2016-12-30

      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等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6-12-05   生效日期 : 2016-12-01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生效日期 : 2016-10-12

      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 发布日期 : 2016-08-29   生效日期 : 2016-08-29

      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进行回复称: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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