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
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