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伙伴网将新办法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比对分析,主要变化总结如下。
“征求意见稿”对产品定义和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帮助大家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和“2013版”进行了比对,以供行业参考。
比对说明:食品伙伴网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2)与GB 14880-2012文本做了比对,红色字体为新增数据,绿色字体为修订数据,蓝色字体为删除数据。
2023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2023年第6号公告的形式新发布了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23)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的修订,规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食品伙伴网将2023版与现行有效的2010版主要变化点进行梳理分析,供行业参考。
2023年10月1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5日。征求意见稿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以下简称“2016版”)的修订,为帮助大家了解修订情况,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和“2016版”进行了比对,以供行业参考。
2023年9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函,要求相关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反馈意见。该标准曾于2020年8月31日征求过一次意见,本次为第二次征求意见。食品伙伴网将此次征求意见与2010版内容进行比较,其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0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在内的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新旧规范具体变化,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比对,从中梳理出术语和符号、计量要求、计量检验的要求、结果评定与报告以及附录五个方面的修订变化,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比对
2022年7月28日,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2020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规定,以下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了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意见稿》对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帮助大家了解《意见稿》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仅供行业参考。
2020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配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结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2021年3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该标准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