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孟加拉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849号)

关于孟加拉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8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5-03 20:27:20  浏览次数:1897
核心提示:2007年3月30日,孟加拉国渔业与畜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境内达卡专区达卡县萨巴地区(Savar,Hhaka,DHAKA DIV)于2月5日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关于孟加拉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849号
发布日期 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2007年3月30日,孟加拉国渔业与畜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境内达卡专区达卡县萨巴地区(Savar,Hhaka,DHAKA DIV)于2月5日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孟加拉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孟加拉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1月15日后(含1月15日)启运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