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六条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六条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48:45  浏览次数:1240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五十六条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加施商检标志的作用是用以证明该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加施封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应维持原状,不得擅自调换和损毁。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均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是指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允许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更换到另外的商品上的违法行为。
    擅自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是指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允许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破坏、损坏、撕毁、藏匿的违法行为。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0.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