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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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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37:04  浏览次数:1269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签证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原产地证明的签证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本条所称原产地证明,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是证明货物原产国、原产地区或者原产国家集团,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就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是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施进口数量限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依据。
    原产地证明主要分为特殊原产地证明和一般原产地证明。
    一、特殊原产地证明
    特殊原产地证明主要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和专用原产地证明等。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简称,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K1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是使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的唯一机构。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是签订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官方机构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对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它是这些国家之间货物享受互惠与减免关税的凭证,如《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曼谷协定》)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等。
    专用原产地证明是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根据政治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这些产品应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如为共同遏制非洲“冲突钻石”,根据国际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2002年第132号联合公告,宣布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签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还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第42号局令);还有输欧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输欧烟草真实性证明书及《原产地名称证书》。
    申请人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领取上述原产地证书前,应当在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包括签证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标记、原产地证申报员诚信等方面进行的合格评定。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
    一般原产地证明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的重要证明文件。我国的一般原产地证明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以及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机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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