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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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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11:40  浏览次数:2230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
    《商检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这是对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即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管理职权的原则性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国境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现了“三检合一”。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入世承诺及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根据《商检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管理国家实施进口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工作,组织办理复验工作;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的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承担的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80多个分支局,280多个办事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工作;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证单、标志封识等;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依法对所辖区域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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