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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应怎样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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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5-16 00:00:00  浏览次数:2938
核心提示: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生产厂首先经自查测试,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厂进行考核,从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文明生产、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质量许可证和统一的编号,方准生产出口包装用纸箱。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生产厂首先经自查测试,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厂进行考核,从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文明生产、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质量许可证和统一的编号,方准生产出口包装用纸箱。

  生产厂应按照合同或标准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严格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提供作出口商品包装用。检验合格的纸箱必须出具合格证和纸箱上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编号和工厂生产序号,以备检查。并将检验结果、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情况按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如有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报告。

  使用出口包装纸箱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包装用箱的验收制度,收购时必须逐批查对检验合格证和生产厂的质量许可证编号,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收购和使用,也不准向未获质量许可证的纸箱生产企业收购纸箱。

  外贸公司向外省市收购的出口商品,如使用当地生产的出口包装纸箱,首次使用时,应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三次;如连续二次发现不合格,或发现将不合格品擅自提供出口用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不准其继续生产出口包装纸箱,使用单位亦不得收购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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