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食品旧标签使用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1998]第11号)

卫生部关于食品旧标签使用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1998]第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4-22 12: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3840
核心提示: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卫监发〔1997〕第40号),要求“对在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的内容虽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94),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改进时间”。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1998]第11号
发布日期 1998-1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卫监发〔1997〕第40号),要求“对在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的内容虽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94),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改进时间”。
 
  现《食品卫生法》已发布实施近三年,有的企业仍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旧标签。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标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其旧标签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的具体改正期限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企业商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