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卫监发〔1997〕第40号),要求“对在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的内容虽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94),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改进时间”。
现《食品卫生法》已发布实施近三年,有的企业仍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旧标签。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标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其旧标签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的具体改正期限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企业商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