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海关关于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的通知

天津海关关于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8 11:45:29  来源:天津海关  浏览次数:15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保障的具体要求,天津海关决定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03 生效日期 2020-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保障的具体要求,天津海关决定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企业监管系统”将于近日下线,不再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使用该系统传输处理计划和处理数据。
 
  二、系统下线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可通过递交、邮寄、传真或专用邮箱等方式,向辖区隶属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在收到隶属海关审核结果和编号后,方可开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应配备与除害处理方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对除害处理期间各项处理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和存储,处理数据不可人为修改。
 
  四、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规范开展生产经营,严格除害处理过程控制和结果审核,做好除害处理数据和视频资料存档工作,配合天津海关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申请表
 
  天津海关            
 
  2020年6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