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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司关于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编码和检疫处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动植函〔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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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01:24:0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919
核心提示:我国于2005年采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发布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管理办法》。近期,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对ISPM15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业务工作需要,现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编码规则和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新增检疫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动植函〔2018〕2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8-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我国于2005年采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发布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管理办法》。近期,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对ISPM15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业务工作需要,现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编码规则和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新增检疫处理方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编码规则
 
    为配合总署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升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编码需做相应改变。对新增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其“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1)”为“4位关区代码+MZBZ+3位流水号”构成的11位代码,如5100MZBZ001,其木质包装上对应的IPPC标识编号应为“处理方式代码+2位关区代码+3位流水号”构成的7位代码,如HT51001(编码规则见附件1)。各直属海关编制标识号时,应注意核对总署网站上公布的企业名单,如标识号与其他关区原有企业IPPC标识号重合,则流水号向后顺延。
 
    已获批并仍有效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企业的标识号继续有效,待其换证审核时对其标识号和注册登记证书编号重新进行编码和编号。
 
    二、关于增加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方式
 
    2018年,IPPC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对ISPM 15标准进行修订,对木质包装的处理方式除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介电加热处理(DH)外,增加硫酰氟熏蒸处理(SF)。4种处理方式的参数见附件2。因此,对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请各直属海关将该要求通知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企业,如企业或签约的除害处理单位具备硫酰氟熏蒸处理资质,根据其申请,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其硫酰氟熏蒸处理IPPC标识。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显示SF处理方式的,各海关可判定符合IPPC标识规定,并按有关要求对木质包装进行查验。
 
    请各直属海关及时将上述调整的措施通报辖区内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同时,加强对硫酰氟熏蒸处理工作监管,确保熏蒸处理质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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