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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禁止从发生禽流感等疫情国家进口相关产品(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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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6-05-31 09:00:35  浏览次数:1710
核心提示:2006年5月1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丹麦南部凯特明纳市附近的一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两部门禁止从发生禽流感等疫情国家进口相关产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生效日期 2006-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2006年5月1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丹麦南部凯特明纳市附近的一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5月18日后(含5月18日)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5月18日前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病毒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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