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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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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04 11:52:0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5-03-03 生效日期 2025-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9-02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

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开展采样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有效期 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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