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19 08:52: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36
核心提示: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
发布日期 2025-02-17 生效日期 2025-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配合。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核查。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落实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完善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视频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在卡口等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

四、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对其实施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卡口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6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472) 法规动态 (98)
法规解读 (3041) 其他法规 (34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