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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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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27 16:21:35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24〕68号
发布日期 2025-01-26 生效日期 2025-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工作机制

结合本市实际,健全高效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性垄断执法、招商引资、价格收费监管等工作,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发展、金融监管、科技创新和财政等政策的协调保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复议、监察等程序的衔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的协同,切实形成工作、政策、制度合力。

二、健全起草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起草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健全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切实把牢政策措施的源头关。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指导,督促其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各起草单位要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鼓励单独设立审查岗位并保持审查人员相对稳定。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应当与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程序保持独立,不得以合法性审核等替代公平竞争审查。

三、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条例》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的协调,明确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起草单位初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的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效。各起草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职责,及时做好政策措施上位依据梳理和合规性论证,正确对待会同审查意见,妥善处理相关政策措施。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等要求,明确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加强与行政性垄断调查执法的衔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工作。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工作机制

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要求,组建由有相应学术背景的理论专家和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的实务专家组成的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群体,加强公平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深度沟通。鼓励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或专家团队在宣传培训、专项论证、效果评估、课题调研、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专业性、理论化水平。探索举办高水平的区域性研讨会,推进跨地区、跨领域的竞争理论实践交流。

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工作机制

健全政策措施抽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制度。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会同审查、举报处理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和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抽查评估的重点、工作要求和结果应用。抽查情况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七、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探索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考核评价牵头部门的沟通,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指标,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方式,重点加强对起草单位内部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机制和实效的考察,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正向激励作用。

八、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工作机制,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区建设等工作,探索建立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同落实机制,加强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升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加强与京津冀、粤港澳、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省市的沟通,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主管部门的业务协同,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与司法行政、审计、检察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沟通,在会同审查、抽查、评估等环节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业务优势和职能作用,着力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营造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各区政府要切实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起草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宣传培训、举报处理、抽查评估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依法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初审工作,持续提高审查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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