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改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正副乡长名称变更问题的决定》、《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