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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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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9 11:59:43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基层减负工作有关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开展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68件、废止23件、失效20件、修改7件。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生效日期 2025-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基层减负工作有关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开展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68件、废止23件、失效20件、修改7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照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或保密期限变更、解密工作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1. 2024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

2. 2024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3. 2024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4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一、《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4号)

将第三部分第9条“支持沈阳中德应用技术学院(跨企业实训中心)基本建设”修改为“支持职业院校跨企业实训中心建设”。

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沈政发〔2021〕8号)

将第三篇第六章第2节“支持宝马、沈鼓等龙头企业构建行业性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数字化升级”修改为“支持领军企业构建行业性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数字化升级”。

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城区对口帮扶县域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9号)

将第三部分第2条第2款“围绕华晨宝马产品升级、沈飞搬迁等全市重大项目,聚焦对口地区装备制造配套、通用航空等主导产业,协同开展项目谋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营商环境,重点推进一批具有牵动力和影响力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共同打造产业关联紧密的块状经济”修改为“围绕全市重大项目,聚焦对口地区装备制造配套、通用航空等主导产业,协同开展项目谋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营商环境,重点推进一批具有牵动力和影响力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共同打造产业关联紧密的块状经济”。

四、《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6号)

删去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的“培育8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1个以上国家级现代建筑产业园,新增1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表述。

将第一部分“到2023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5%以上”修改为“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

将第二部分第1条第2款“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箱型轻钢结构房屋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参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执行,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箱型轻钢结构房屋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五、《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沈阳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5号)

将第三部分第9条“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对落户沈阳农高区的农产品深加工、良种繁育、农业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拟上市企业和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修改为“支持企业引进。对落户沈阳农高区的农产品深加工、良种繁育、农业科技服务等领域的重点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向沈阳农高区集聚”。

六、《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4号)

删去第二部分第3条第11款“加强对入园企业在税收优惠、人才引进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中的“税收优惠”表述。

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培外贸企业进一步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7号)

删去第三部分第8条“推进跨境电商龙头项目快速运营”中的“龙头”表述,以及“支持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发展”中的“重点”表述。

删去第四部分第15条“支持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培育和开通更多跨境电商国际货运航线”中的“龙头”表述。

此外,对相关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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