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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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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24 08:49:5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布日期 2024-12-20 生效日期 2024-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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