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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认检〔2024〕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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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23 16:13:5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执行《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报表制度(2022—2024年度)》,全面掌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情况,服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现就本市2024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认检〔2024〕528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生效日期 2024-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本市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执行《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报表制度(2022—2024年度)》,全面掌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情况,服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现就本市2024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行业2024年度基本业务情况及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经济指标情况。

二、调查对象

(一)检验检测机构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以及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许可证书(包括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公共卫生、药品、进出口商品、防雷、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相关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检验机构;

3.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

(二)认证机构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沪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三、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一)调查表式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调查的函》(沪统审字〔2023〕13号),执行年报统计报表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应填报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概况(SJJ01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情况(SJJ02表)、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支撑情况(SJJ03表)、检验检测机构专业资源投入情况(SJJ04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与创新情况(SJJ05表)、检验检测机构营运情况(SJJ06表)、知识产权与荣誉情况(SJJ07表)、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情况(SJJ08表)、企业财务状况(SJC01表)、行政单位财务状况(SJC02表)、事业单位财务状况(SJC03表);认证机构应填报包括:认证机构基本概况(SJR01表)、认证机构能力信息情况(SJR02表)、认证机构认证业务开展情况(SJR03表)、知识产权与荣誉情况(SJJ07表)、企业财务状况(SJC01表)、事业单位财务状况(SJC03表)。

(二)报表期别

SJJ01表—SJJ08表、SJR01表—SJR03表、SJC01表—SJC03表的调查期为填报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业务活动数据。

四、调查方式

采用全面调查方式,直接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fw.scjgj.sh.gov.cn/out_jyjc/)进行填报。

五、时间安排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统计工作布置及统计业务培训;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完成年度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填报;2025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填报数据信息的校验、审核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报送单位

统计报送单位应为法人单位,同一法人单位所属多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一般以检验检测或认证业务的总体情况分别在对应专栏内填报;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财务所属法人单位统一填报。

(二)监管权责

各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司法行政、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水务、民防、应急管理、药品监管、气象、海关等)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有关要求,督促行业内机构及时完成网上填报;无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填报。

(三)数据要求

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嫌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行为的机构,由市统计局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保密承诺

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次统计调查布置、收集、审核和数据分析工作,由市统计局将汇总统计数据纳入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并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共享统计结果。对机构填报的统计数据,相关单位(部门)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八、填报支持

(一)咨询协助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填报咨询电话:64312151、64312120;填报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64220000转2743分机。

(二)投诉建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建议电话:64220000转2841分机(检验检测),64220000转2832分机(认证);上海市统计局投诉建议电话:53851599。

九、其他提示

《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报表制度(2022—2024年度)》可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专题专栏”或“一网通办”平台的填报专栏下载。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报系统”(网址http://qts.cnca.cn/qts/)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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