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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吉安委办〔202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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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23 14:53:55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主动性、积极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现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2024〕108号
发布日期 2024-12-20 生效日期 2024-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主动性、积极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和实施工作。2025年6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一)明确报告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从业人员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内容,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二)规范报告流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从业人员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流程,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实现事故隐患的查找、报告、排查、整改、奖励等各环节的闭环管理,并定期公开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设立受理内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并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省安委办在“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小程序的基础上,增设了‘内部报告’功能,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行注册使用)、电话、邮箱等多种报告受理方式并对内公布。要明确奖励标准,根据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明确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和程序,确保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排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

(三)认真核查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核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资金,纳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范畴,用于保障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信息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同时对通过内部报告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从业人员予以公示表扬,并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六)教育培训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各岗位员工熟悉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同时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工作要求

(一)迅速部署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任务时间表和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对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属实的要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二)强化宣传普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公布相关案例,提升社会公众知晓覆盖面。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宣传教育,利用三级教育培训、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形式,宣传普及到每一个车间、班组和员工,落实到最小单元,提高员工主动查找和报告事故隐患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的制度制定、资金保障、台账建立等情况一并纳入检查内容,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监督检查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导致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四)完善内外衔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工作,做好对内报告和对外举报两项制度的有机衔接。从业人员在岗位职责内发现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报告,本单位未及时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从业人员在岗位职责外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有权向本单位报告或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抓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施工作。自2025年起,省安委办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情况和实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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