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九条。
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
四、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一条。
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
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八十一条。
七、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四条。
八、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
九、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