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法规:
一、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