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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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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5 09:22:1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542
核心提示:2024年11月6日,利比亚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的黎波里省(Tripoli)、吉法拉省(Al Jifarah)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生效日期 2024-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24年11月6日,利比亚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的黎波里省(Tripoli)、吉法拉省(Al Jifarah)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国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1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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