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各经营主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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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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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11 | 生效日期 | 2024-11-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汕头市各经营主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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