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果酱标准迎来大变革

原创|果酱标准迎来大变革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30 15:13: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2024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标准《果蔬、花卉酱质量通则》(报批稿)征求意见。报批稿是针对GB/T 22474-2008《果酱》的第一次修订,并且报批稿文本的内容变化非常大,可能对行业带来重大影响。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重点变化内容。

2024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标准《果蔬、花卉酱质量通则》(报批稿)征求意见。报批稿是针对GB/T 22474-2008《果酱》的第一次修订,并且报批稿文本的内容变化非常大,可能对行业带来重大影响。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重点变化内容。

1适用范围扩大

GB/T 22474-2008仅仅适用于果酱和果味酱产品,报批稿将蔬菜酱、蔬菜风味酱、花卉酱、花卉风味酱、复合酱和复合风味酱也纳入了标准适用范围。

其中,复合酱/复合风味酱是指以水果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花卉及其制品等其中2种或2种以上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

2 糖不再是必须添加的主要原料

报批稿修改了产品的定义。

一是将果酱、果味酱的定义,分别调整为果蔬、花卉酱,和果蔬、花卉风味酱,将以蔬菜和花卉为原料制成的酱状产品纳入标准范围。

二是定义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首先,对于果蔬、花卉酱,主要原料范围不再局限于水果、果汁和果浆类别,水果、蔬菜、花卉以及其制品都可以作为主要原料;同时,糖不再是必须添加的主要原料,符合市场趋势的无糖产品将有标准可依,不再需要单独制定企业标准;再者,定义中的工艺表述发生变化,煮制和浓缩都不再是必须工艺。而对于果蔬、花卉风味酱,定义表述更严密,果蔬、花卉及其制品将是必须添加的原料,不能够仅由香精香料赋予食品相应风味。

3 风味酱类中果蔬、花卉含量也将有下限要求

报批稿设定了果蔬、花卉酱以及相应风味酱的水果、蔬菜、花卉类原料的总添加量要求。对于风味酱产品相应原料添加量也有了下限要求,各类产品的水果、蔬菜、花卉类原料添加量要求见表1。

表1 各类产品的水果、蔬菜、花卉类原料添加量要求

产品类别 水果/蔬菜/花卉及其制品添加量要求 备注
果酱 ≥25% 折算成水果
蔬菜酱 ≥25% 折算成蔬菜
花卉酱 ≥10% 折算成花卉
复合酱 ≥25% 折算成水果/蔬菜/花卉
水果风味酱 5%~25% 折算成水果
蔬菜风味酱 5%~25% 折算成蔬菜
花卉风味酱 2%~10% 折算成花卉
复合风味酱 5%~25% 折算成水果/蔬菜/花卉

4 技术要求调整,不加糖产品可溶性固形物指标要求调低

由于报批稿调整了产品的定义,糖不再是果蔬、花卉酱必要的主要原料,因此,在技术指标要求方面,将不添加糖的果蔬、花卉酱可溶性固形物指标设定为≥10 g/100 g,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糖不只是指的食糖,还包括了淀粉糖和海藻糖。

此外,报批稿删除了微生物指标和污染物指标要求,此类指标将完全适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限量。

5 检验规则变化,出厂检验项目不再包括微生物等项目

报批稿调整了组批的定义。GB/T 22474-2008规定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报批稿规定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判定批次的原则发生变化。

同时,报批稿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出厂检验项目仅包括感官和净含量,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形物都不再是出厂检验项目。

6 结语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本次报批稿较为符合企业创新实际,适应市场的发展。本次报批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6日,企业如有意见可通过多种渠道反馈。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督 果蔬 国家标准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