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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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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9 09:21:56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24-09-18 生效日期 2024-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产品 进口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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