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群防群治提升“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鲁安发〔2024〕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群防群治提升“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鲁安发〔2024〕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8 15:09:58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4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小购物、小餐饮、小住宿、小公共娱乐、小休闲健身、小医疗(养老、福利)、小教学、小生产加工、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和新业态新领域等其他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九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安发〔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8-27 生效日期 2024-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群防群治 提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关于强化群防群治提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小购物、小餐饮、小住宿、小公共娱乐、小休闲健身、小医疗(养老、福利)、小教学、小生产加工、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和新业态新领域等其他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九小场所”,后附界定标准)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九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舆论手段督促经营业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常态化治理机制。突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作用,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明确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组织摸清“九小场所”底数,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细化网格员消防安全职责,统筹用好应急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综合执法队等基层力量,建立健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联保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认真履行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指导,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只管大不管小、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备案不管不备案、只管登记不管不登记、只管限上不管限下、只管规上不管规下”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动态更新“九小场所”管理清单,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日常监管。对新兴行业、领域“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消防救援机构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开展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每年对有关部门至少组织1次消防业务集中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本地本行业责任领域“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标准要求,推进属地、行业和部门监管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将“九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九小场所”主要负责人落实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员工疏散逃生、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九小场所”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做到“一懂三会”,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二、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社会共治

(五)强化基层消防工作力量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强基层消防工作力量。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防消一体化”机制,加强“一队一站”建设,加快建成一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微型消防站,组织指导“九小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2025年年底前,乡镇(街道)按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完成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建设任务,所有行政村、社区建成微型消防站。

(六)强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组织共治。按照“谁招商谁管理、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业主、加盟品牌企业和出租户等利益主体招商出租时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承租方、经营业户和租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引导管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等群体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督促提醒相关“九小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实行有奖举报发动群众全员参与。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细化举报情形、奖励标准、受理部门等事项,利用12345热线、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鼓励人人参与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兑现奖励,进一步提高“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社会参与度。要注重发挥保安员、快递员、抄表员、收费员、保洁员、灾害信息员等“六大员”走街串户、贴近现场的优势,主动查找和发现身边的火灾隐患,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及时消除各类问题隐患。

三、严格“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源头治理

(八)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对“九小场所”中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要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行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对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督促其依法办理,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通报。

(九)规范开业前消防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材料,并对承诺和材料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十)严把消防安全审批关。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严格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九小场所”产权人或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灭火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按规定配备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四、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十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九小场所”火灾风险普查、评估,将火灾风险源分类、分区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排查,对火灾隐患建立台账并动态销号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三)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将“九小场所”电焊作业管理纳入“一芯一码一平台”智能化监管,严禁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九小场所”产权人或经营者在动火作业期间,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告知周边相邻场所,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四)推进消防授权或委托执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84号),强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力量建设,依法授权或委托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街道),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实施执法检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

(十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常态化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日常执法、随机执法,对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书面通报属地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果断处理。

(十六)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推诿扯皮、应管未管、失管漏管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提级调查。

五、提高“九小场所”消防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加快智能化技术手段推广应用。在“九小场所”全面推广应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等消防安全新技术,加快视频监控、自动巡检、自动报警、自动避险、漏电漏气保护装置的配备和普及,加强“智慧消防”技术应用。

(十八)推进灭火装备升级和智能化监管。在“九小场所”加快配备体积小、易储存、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的灭火设备,鼓励支持配备科技含量高、效率高的灭火设施。加快监管APP、二维码、动态数据库、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动态掌握“九小场所”底数,及时采集上传“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信息。运用“互联网+防火”等防控手段,尽快实现重点区域、高危单位智能监控全覆盖。

六、深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十九)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和宣教平台,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全员消防安全文化,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重要时段、关键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完善日常宣传机制,创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式,强化典型案例教育和身边人“以案说法”,提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效。要突出重点区域、关键场所和高涉险人群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敲门行动”,一对一、点对点开展定向宣传教育。

(二十)深化全员消防安全能力培训。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九小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五类人员”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的能力。加强社会救援队、志愿者队伍、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物业人员、楼长、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等重点对象的消防基本技能培训和实操实训演练,提升火灾自救能力和疏散逃生技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大对消防安全奖惩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边界,狠抓工作落实,推进我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附件:1.“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清单

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责任清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