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依照《办法》开展责任约谈的目的是什么?
答: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问:依照《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责任约谈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通过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或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食品生产者一年内出现3批次及以上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或通过风险排查未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问:企业对约谈事由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约谈机关实施约谈前,应当对约谈事由充分调查确认,确系存在约谈情形的,方可约谈。
问:《办法》规定的被约谈主体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执行。
问:约谈过程都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责任约谈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通报内容的认识、原因分析及整改计划或措施;
(三)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指导,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有关要求;
(五)对约谈对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排查控制风险提出要求
(六)约谈对象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问:约谈对象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怎么解决?
答: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责任约谈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约谈机关并说明理由,经约谈机关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书面报告具体形式可采用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
集体约谈时,个别约谈对象不能按照《约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的,约谈机关应当采取书面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