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30日
贵州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紧盯“两保”任务(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稳定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十四五”后期,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23万头左右,之后,将在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生猪存栏基础上,通过技术措施提高能繁母猪产仔量和肥猪胴体重,增加猪肉产量,同时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省农业农村厅以2023年末各市(州)能繁母猪存栏量统计数据为基数,结合各市(州)意见和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各市(州)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附件1)。
各市(州)季度末月份的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统计部门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季度末统计部门数据为基数,根据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按月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按月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相关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发预警函提示督促。省农业农村厅向相关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按月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相关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发预警函,逐级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增加能繁母猪养殖,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种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应不低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数量(长白猪600头以上、大白猪600头以上、杜洛克猪300头以上、地方猪300头以上、培育品种600头以上),当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不符合要求时,育种场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相关市(州)、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确保种猪核心群存栏量符合管理规定。
三、切实稳定规模猪场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我省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保有量为2800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以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各市(州)登记备案的生猪规模场数量为基数,结合各市(州)意见和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各市(州)规模猪场保有量(附件1)。
各地应将规模猪场月度登记备案数量保持在保有量之上,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对确需关闭或搬迁的保种场,应当经原建立或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且已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登记备案的原则,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以及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以上或设计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新增挂牌和退出摘牌工作(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及时挂牌和摘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生猪产能调控责任。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严禁“层层加码”。县级重点要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市(州)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对照目标任务,逐月对账,跟踪问效,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推动落实。
(二)强化信息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每月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中大猪存栏量等指标数据。各市(州)要在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定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要建立月度专家会商、季度企业家座谈和半年度全市(州)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供应情况。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
(三)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全面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良种补贴、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扶持政策,稳定用地、环保、贷款、保险等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刹车”“翻烧饼”。因动物疫病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各级可统筹相关资金,以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重点,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发放能繁母猪补贴等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贷款给予贴息。鼓励市(州)参照国家和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市(州)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附件1
各市(州)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市(州)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万头) |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
全省 |
123 |
2800 |
贵阳市 |
6.7 |
74 |
六盘水市 |
7.5 |
129 |
遵义市 |
23.4 |
536 |
安顺市 |
8.7 |
181 |
毕节市 |
26 |
243 |
铜仁市 |
17.4 |
612 |
黔西南州 |
8.7 |
200 |
黔东南州 |
9.6 |
472 |
黔南州 |
15 |
354 |
附件2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字高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字高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每年增补和退出一次),字高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且已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登记备案,每月及时准确报送生产信息。
省、市、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参照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