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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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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5 10:10:13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4
核心提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全文解读。

一、《工作措施》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精神,印发《2024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工作方案》,出台35条营商环境改革举措。作为重要改革内容之一,拟在我市全面开展“一标四维”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

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在本市开展全国首个“一标四维”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为高标准落实总局批复要求,严格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工作部署,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系统回应经营主体关切,为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北京样板”。

二、“一标四维”的具体内涵

“一标四维”是指构建以“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规范统一、改革创新、信用赋能、风险防控”四个维度为探索方向的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体系。其中“一标”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即试点改革以“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四维”是试点改革任务的重要提炼,即改革围绕“规范统一,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服务品质”“改革创新,探索先行先试便利举措”“信用赋能,支撑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创新”“风险防控,拓展部门协同联动新场景”四个维度展开。

三、“规范统一”维度的主要服务举措

规范统一,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服务品质。制定北京市登记注册地方标准,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保障登记结果可预期。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加大驰名商标、老字号等保护力度,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细化名称比对规则,丰富新兴行业用语规范表述,释放名称资源,提升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率。提供住所标准化登记新模式,与规自部门数据共享,免于提交纸质住所证明材料。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建立预警服务机制,提示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四、“改革创新”维度的主要服务举措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持续拓宽外资企业投资人身份认证渠道和全程网办范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支撑涉企政务服务无纸化办理和一体化综合监管效能提升。探索人工智能帮办导办服务,应用“大模型”技术开展“在线导办”服务,提供精准办事指引和个性化服务,优化“e窗通”功能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流畅度,提升网办服务体验。

五、“信用赋能”维度的主要服务举措

信用赋能,支撑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创新,完善先照后证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开展经营范围项下许可审批事项精细化标注,审批部门自动更新电子许可信息,支持一般事项经营范围免于登记。优化升级实名认证服务,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落实守信主体“无事不扰”,以数据监测驱动抽查检查,探索开展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非现场监管,对于守信主体“无事不扰”。

六、“风险防控”维度的主要服务举措

风险防控,拓展部门协同联动新场景,健全与税务部门信息查验机制,高效闭环解决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实际需求。落实强制清算制度,加速僵尸企业和破产清算企业退出。破解经营主体“丢公章”难题,经营主体提交信用承诺,相关申请材料免于加盖企业公章。启动登记信息涤除机制,及时标注涤除信息并对外公示。

七、紧扣新《公司法》立法方向,创新公司登记服务措施

一是依法保障名称权。新《公司法》第6条首次新增对公司“名称权”的完整表述,规定“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为了落实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细化名称比对规则,丰富新兴行业用语规范表述,释放名称资源,提升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率。具有广泛知晓度与高声誉度的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事业单位字号等,纳入全市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建立名称行业表述规范用语、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的动态维护机制,稳妥处理名称争议,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限期认缴制,第47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应当全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为了落实法律法规关于限制认缴制的规定,《工作措施》规定积极引导新设公司理性认缴出资数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实缴出资情况。按照国务院配套实施规定相关要求,提示存量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建立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提示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探索确立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和例外情形,切实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保障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地区: 北京
 标签: 登记 市场监督 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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