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现将《山东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11日
山东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有效预防、应对动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储备的兽用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扑杀器具、防护物品等各类物资。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树立“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理念。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适量、有效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可以由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统一调用应急物资。
第五条 应急物资实行专储专用,主要用于预防和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时,实施紧急消毒、扑杀、监测、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及人员防护。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建立以省级储备为支撑、市级储备为依托、县级储备为基础的全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政府(实物)储备为主,企业(商业)储备和产能储备为辅助,社会化储备为补充的应急物资储备格局。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依法采购、储备、管理、保障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并对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省级处置Ⅰ、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处置Ⅱ、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县级处置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需求适量储备。各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标准参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NYT3240-2018执行。乡镇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应急物资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两种形式。消毒器械、采样监测、扑杀、封锁、照明、通信等应急物资,原则上采取实物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物资,可以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储备。
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下年度应急物资采购、储存、调用、补充、调整、更新和日常保养维护计划,保证应急物资足量储备、满足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廉洁采购。
第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库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应选址科学、布局合理,配备冷藏柜、冰柜等冷链设施设备。库房应合理分区,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鼠、防鸟、防污染等性能。
第十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回收、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调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向畜牧兽医主管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出库审批单》(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领取使用。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应急物资应依据采购合同和质检报告办理入库或接收手续。
应急物资送达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无误后,由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入库保存,同时填写《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入库单》(见附件2)。
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对应急储备物资库存盘点每年不少于两次,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凭《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出库审批单》,填写《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出库单》(见附件3),登记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由管理人员及时发放应急物资。领用人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在收货后填写《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收货证明》(见附件4),并将第二联及时交回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做到“收有凭、出有据”。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出入库时,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据实登记实物台账。
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做好有关记账凭证及应急物资管理账目,并按照财务账目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对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归还;使用单位归还应急物资应填写《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入库单》,经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验收无误后,方可重新入库。 对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填写耗损管理记录并说明情况,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做耗损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使用应坚持用旧储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储存应急物资使用年限临近到期后,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优先安排调用,主要用于动物防疫公共服务。
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可做报废处理。报废应急物资应由储备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应急物资名称、数量、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报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本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因处置动物疫情需要启用上一级或其他地方应急物资的,由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调用。调用的应急物资损坏或消耗的,应及时补充更新,凭调用通知做好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各级应急物资调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期间统一指挥,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电力、邮政等部门沟通。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要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应急物资模块建立电子台账,做好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工作,应急物资发生变动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更新。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应急物资模块实行专人专号负责制,数据维护应当及时规范、完善准确、要素齐全、账物相符。系统操作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形成上下联通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做到应急资源信息共享,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发挥应急资金效益,提升全省动物疫情处置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应急物资紧急采购。疫情平稳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结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紧急采购应急物资时,应事先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物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应急物资招标采购、调拨使用、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应急物资。在应急物资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储备应急物资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1-4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