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精神,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予以印发,共272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市、县(区)依据《自治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覆盖的方式编制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及以下各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全区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2024年8月底前,各设区的市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列入清单的事项,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坚决清理纠正。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动态调整。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实施规范,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等。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指南,更新办事流程和规范,确保线上线下一致。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实施智能备案,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好办易办快办。
三、加强监管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推进备案和监管协同联动,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划清备案与监管权责界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强化备案信息归集运用和监测分析,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