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沪农委〔2024〕120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沪农委〔2024〕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9 09:28:2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4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精神和工作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本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4〕120号
发布日期 2024-05-28 生效日期 2024-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各区、光明域外农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精神和工作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本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分级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实际确定相关区和单位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见附件)。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61号),本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8.5万头。

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要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根据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上海畜牧兽医管理系统等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有关单位)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 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区要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实施临时性政策措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根据2023年末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本市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本市有关区和单位的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本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95个。各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家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0.5万—1万头的规模猪场和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区、有关单位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区要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4号)的要求,严格实施生猪、能繁母猪和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持续落实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政策,建立健全稳定本市生猪产能的长效机制。按照《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3号)规定,适时启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恢复生猪生产。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投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调控生猪产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抓好疫病控制。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扎实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始终保持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监测排查、产地及屠宰检疫、生猪调运等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击违规开证、私屠滥宰、饲喂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

(四)强化督导考核。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列为每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挂图作战”。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对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各区、光明域外农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

各区、光明域外农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区/光明域外农场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

(万头)

规模猪场

保有量

(个)

嘉定区

0.15

3

浦东新区

0.40

3

奉贤区

0.50

3

松江区

1.12

42(含36个种养结合家庭农场)

金山区

0.28

4

崇明区

1.70

18

光明域外农场

4.35

22

合计

8.5

95

 地区: 上海 
 标签: 农业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