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9 16:29:30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52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4〕1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省级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3.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2024年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2日

2024年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4〕1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我省部级监测,共监测样品34份,其中,猪肝6份、牛肝16份、羊肝12份。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二)省级监测

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共监测样品568份,其中水分监测284份,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284份。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1.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开展水分监测。

2.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3.监测企业。生猪监测抽样覆盖各设区市不低于15%的屠宰企业,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需达到全部监测企业的70%以上;牛、羊屠宰企业全部抽样。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各设区市最低监测任务见附件1。

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和糖皮质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按时完成监测任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风险监测,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开展。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应分别于7月10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2.加强分工协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抽检的屠宰企业及抽检样品数量,主动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测及数据分析等工作。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应规范检测操作,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执行,在抽样单(见附件4)中详细填写检疫证号等溯源信息,认真如实记录检测情况,并按要求参加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

3.做好监测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任务下达单位同意,承检机构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局吕冬梅,0791-88863151;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法治促进处郑艳红,0791-88518534。

   附件:

1.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省级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3.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