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9 10:07:20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等,制定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3-18 生效日期 2024-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联系。联系人:黄汉杰,联系电话:3385596,邮箱:qysjj_spsck gdqy.gov.cn。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等,制定2024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

二、检查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对问题线索企业、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按照省局部署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要按照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合理设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以及管理措施。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部署,重点组织对辖区内花生油小作坊实施检查,检查时可使用快检方法对花生油实施检测,督促花生油小作坊加强黄曲霉毒素B1风险隐患防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发证产品及非发证产品生产企业,并将发证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以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县级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数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原则上检查企业数不少于10家。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全覆盖。

三、检查计划

(一)市级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从全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名单截至2024年3月4日)中随机选取2024年抽查对象。

具体抽查比例如下:大型食品生产企业100%,乳制品生产企业100%,预制菜(肉制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罐头、蔬菜制品)生产企业3%,其余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各3%。

结合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治理等专项行动;依据省市场监管局跨部门综合监管方案或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检。抽检方案另行制定。

(二)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局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监督抽检。

各县(市、区)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全覆盖,及时向市局报送例行检查情况。

四、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企业类别。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花生油、肉制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生产加工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重点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生产者资质及基本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验(重点强化原料进货查验和使用记录检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自查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督促肉制品、大米生产企业每月使用“粤商通”APP在线报告原料肉和大米原料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请各县(市、区)局于3月25日前将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发送至市局食品生产科。

(二)各县(市、区)局应实现年度工作指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监督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及年度继续教育率100%,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抽查考核率100%。食品小作坊登记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100%,已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年度继续教育率100%,监督抽检覆盖率100%。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置率100%,质量安全员配备率100%;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质量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落实率100%。

(三)各县(市、区)局要主动排查整治辖区内重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落实“321”约谈,对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企业及时开展责任约谈,督促企业消除风险隐患;加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四)各县(市、区)局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统一使用省局“食品相关产品检查”粤政易小程序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统一使用省局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实施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省局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使用和数据对接事项拟纳入年度考核。

(五)加强总结与信息报送。请各县(市、区)局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