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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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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9 04:52: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23〕89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生效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与融合应用、业务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一张网”,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与利用,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三)主要目标

2024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累计完成35个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场景建设,常态化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通、业务通、数据通、体验通、管理通“五通”成效持续提升。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不断优化,“五通”成效更加显著,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一)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结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编制综合监管实施清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监管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开展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监管“一张清单”的梳理工作,通过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标准化

进一步完善监管事项标准,建立健全“一册监管”制度,制定检查实施清单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立依据、事项类型、监管对象、监管流程、检查表单、监管结果等要素统一的标准化工作手册,完善监管业务标准,履行告知义务,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稳定监管预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一册监管”的宣贯推广和培训指导力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全区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监管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协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修订完善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在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完善分级分类、协同配合、非现场监管的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业务标准规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推动监管政策措施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解决业务边界不清、数据共享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一)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

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依托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强化全区视频监控、物联感知设备、监测站等非现场监管资源汇聚,实行非现场监管资源统一调度,提升监管基础设施利用水平,提高风险隐患处置效率。(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关联合并检查实施清单,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科学配置执法力量,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对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广“综合查一次”、“飞行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检查方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

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广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领导信箱、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设立基层执法联系点,做好舆情监测与问题线索处理的衔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制定问题线索处理业务标准,完善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监督反馈的管理模式,积极协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和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清单管理、责任到人、限时办结。(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信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推动信用监管模型共建共用。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开展园区监管改革试点

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按照“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原则,依法依规将监管职能下放到有关园区管委会,原监管部门不再履行监管职能或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由有关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能,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服务园区企业发展。(各有关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

(一)加强跨层级监管联动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梳理本行业、本部门监管政策文件,做好政策文件与监管事项关联,动态更新政策文件和工作手册,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补齐监管短板。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摸清执法人员、信息化执法系统、已建立的工作机制底数,明确各事项对应监管力量配置,实现监管资源清单管理,及时协调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通过推行“一册监管”,提升跨层级协同联动能力。各市县要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

建立健全跨区域监管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跨区域监管工作手册及区域性地方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全面梳理行刑衔接清单,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完善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保存、销毁、处置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依法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送达相应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按期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监管业务整体联动

依托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围绕监管过程中的计划制定、任务生成、意见征集、任务排单、部门处置、任务办结等环节,建立统一协同联动机制,梳理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等,推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综合监管业务融合,形成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包含、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六个全”综合监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升级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集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大数据平台于一体的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调度平台。全区各级各部门依托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大力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监管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并与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构建监管数据资源体系,全面梳理各行业监管数据标准规范,推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综合监管数据标准融合,按事项编制监管资源目录,开展监管数据治理。统筹推动全区监管业务数据高质量采集,推动数据共采共用,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提高监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

明确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等各环节数据质量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和分级分类标准,加强监管数据标准化治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提供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制,完善数据纠错、快速响应、安全保护机制。以应用效果倒逼数据质量提升,运用多源比对、关联分析、快速校核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不断提高监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生态

加强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与各政务服务平台联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建设,推行“一码检查”、“码上共治”,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一业一册”等信息。开展监管应用集成,在重点监管领域开展监管应用创新,提供场景化、清单化的应用服务,构建监管应用生态。全面梳理基层监管应用,形成综合监管“一张网”。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效能评比,树立案例标杆。全区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本区域本行业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应用体验,推动实现“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增强监管应用支撑能力。(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

依托自治区综合监管平台,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在南宁、北海等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落地实施“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的“四个一”标准化场景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三)提升监管能力

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加大项目、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力度。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四)强化监督评估

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监督评估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评估办法,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客观公正评估跨部门综合监管建设成效,形成良性工作机制。

2023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地区: 广西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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