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24〕250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24〕2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7 16:39:31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01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2〕2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推进我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相关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管理行为,全面促进学生健康,省卫健委联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制定了《2024年福建省营养与健康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体育局
发布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4〕250号
发布日期 2024-02-05 生效日期 2024-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卫健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2〕2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推进我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相关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管理行为,全面促进学生健康,省卫健委联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制定了《2024年福建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福建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2〕2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推进我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相关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管理行为,全面促进学生健康,省卫健委联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健康至上理念,稳步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管理行为,全面促进学生健康。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健康至上的原则。切实把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摆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位置,贯彻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健康观、教育观、成才观。  

(二)坚持目标导向的原则。按照《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要求,在全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  

(三)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  

三、建设目标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各推荐2个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单位,包括1所学校和1所幼儿园,并在学校(幼儿园)开展多形式食育活动,取得经验后在辖区内推广实施。省属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申报和建设工作。  

四、组织构架  

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由省卫健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共同负责组织开展。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疾控中心,负责营养与健康学校的申报工作,对申报学校进行指导培训,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复查,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领导小组。营养与健康学校现场评估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组织的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并提出专业性建议。  

五、建设方式  

(一)建设申报  

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省属学校和各地各类学校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于2月23日前向省疾控中心提交《营养与健康学校(幼儿园)建设申报表》(附件1)。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连续3年未发生因自身管理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2年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4.符合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要求。  

(二)开展建设  

各申报学校(幼儿园)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建设。  

(三)综合评定  

省卫健委会同教育、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组织对提交申报的学校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营养与健康学校(幼儿园)建设评分表》(附件2、3)于2024年3月底前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方法包括听取汇报、查核文件资料、查对实物、现场调查、抽查和评分等。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确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名单,并根据评分结果向国家推荐“营养与健康学校”。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确定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或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的,继续保留“营养与健康学校”称号;对达不到复核要求或因自身原因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取消“营养与健康学校”称号。达标学校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报。  

六、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工作的指导与评估;开展营养指导员、学生营养健康食育讲师培训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创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  

体育部门要强化对科学运动理念和健身方法的宣传,培养青少年运动健身习惯。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是健康中国行动和健康福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统筹,强化政策支持,确保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居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职责分工,认真对照落实本部门责任,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合理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指导评估。各建设单位要从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运动保障、卫生环境建设等方面,遵循《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有关定量定性标准或规范开展建设。各地要科学筹划、严密组织,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和评估,压实创建学校主体责任。  

(三)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在辖区全面推广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切实推动辖区学校营养健康饮食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要高效协同,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落实健康福建行动,通过开展营养健康场所、食育中国行、校园营养万里行等多种营养健康活动,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加强总结宣传,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积极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行动,宣传营养健康知识,强化学校营养健康管理,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引导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全面提升学校营养健康水平。  

联系人:省卫健委林伟电话:0591-87823903  

省教育厅林裕添电话:0591-87091630  

省市场监管局伍伟民电话:0591-86296709  

省体育局吴莎白电话:0591-87806933  

省疾控中心吴慧丹电话:13906920102  

附件:1.营养与健康学校(幼儿园)建设申报表  

2.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评分表  

3.营养与健康幼儿园建设评分表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