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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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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9 11:59:10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畜禽标识在畜牧生产、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1-16 生效日期 2024-0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畜禽标识在畜牧生产、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管理机构,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承担牲畜耳标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耳标申购、审核、签收、登记、发放、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管理工作。市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县级耳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辖区内牲畜饲养量、出栏量等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县区做好牲畜耳标统筹使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县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收到耳标货物后,要认真核对耳标包装信息,及时进行网上签收。乡镇兽医站要落实好牲畜耳标发放使用工作,根据养殖主体实际饲养数量发放耳标,并做好登记;不得向养殖主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耳标。各级要加强牲畜耳标库存管理,建立牲畜耳标出入库审查制度,定期盘点库存,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牲畜耳标出入库和使用情况,既要保障牲畜耳标的足量发放和佩戴,又要避免耳标库存积压闲置。

二、加强宣传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在养殖环节,各地要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主体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提升追溯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按照“一畜一标”原则,自觉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确保所饲养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在产地检疫环节,检疫人员要严格核对牲畜耳标号码与养殖档案是否一致,并将其录入检疫证明。在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认真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耳标号码与检疫证明所载信息是否一致。在屠宰环节,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进场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核查入场牲畜的耳标佩戴情况,监督指导屠宰企业严格凭标收购和协助做好耳标回收、销毁等工作。

三、严格审批流程,确保信息追溯

各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上,严格按照“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流程操作,省里将于2024年5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分两次在追溯系统集中审批。县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在“追溯系统”上实时更新耳标的申请、签收、发放、使用、注销等相关信息,确保实现牲畜耳标全流程信息化闭环管理。

四、优化采购方式,做好管理使用

省里决定将2024年度牲畜耳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下放各地,由各地根据耳标需求计划自行招标采购,优先保障中小养殖户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或鼓励规模养殖场自行购买。请各地做好统筹,科学核算,加快执行进度,省局将适时调度各地耳标采购、签收、发放、登记、使用和库存等情况,并结合全省“春秋防”检查工作对各地牲畜耳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督导。

五、梳理有关情况,强化工作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2024年3月底前集中梳理完成2021-2023年本地区牲畜耳标的申请、发放、登记、使用等工作情况,做好迎接农业农村部查询、调度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对牲畜耳标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规定落地落实。

联 系 人:柯美林、薛舒文

联系电话:0531-51788670

传    真:0531-87198785

电子邮箱:zhengzhaoke2006@163.com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市牲畜耳标管理机构信息表.docx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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