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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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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4 01:53: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6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12-12 生效日期 2023-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任务,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注销、定期销毁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岗位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要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企业生产、县级签收等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要加强畜禽标识库存管理,县乡两级库存超过上一年度本区域畜禽出栏量的,本年度不得申请畜禽标识。

二、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养殖者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的主体责任,做到按需申领、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妥善保管、不得转让畜禽标识,不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对经补检合格的畜禽,补检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并监督货主加施畜禽标识。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尽快建立省级畜禽标识数据库,开展省部畜禽标识信息共享;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畜禽标识编码信息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关联,尽快实现养殖场户网上申领标识、免疫档案自动关联标识编码、检疫申报时下拉菜单方式选择标识编码等功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信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或者APP签收畜禽标识,并逐级发放到乡镇级工作机构和养殖场户,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信息闭环管理。可使用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APP扫码,或者使用中国兽医网综合查询栏的“畜禽标识查询”功能查验畜禽标识真伪。

四、加强监督执法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指定通道、屠宰入场等环节的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发现牲畜佩戴的畜禽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以及运输、销售、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等行为。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家畜用耳标及固定器》(NY 534—2002)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做好畜禽标识质量检查。

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3月底前,集中梳理2021—2023年本地区畜禽标识的申请数量是否与动物免疫、产地检疫、标识库存等情况相符;是否通过追溯系统发放,登记是否完整,乡镇发放记录、养殖场使用记录是否做到账物一致。农业农村部将适时调度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指导各地落实落细有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农办牧〔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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