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23〕1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2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4 11:21:09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发布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生效日期 2023-1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督在日常、抓在经常、考在平常,推动工作措施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领导小组(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领导小组(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指标设置遵循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的原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市食安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照省年度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市级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评价。市食安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半年节点考核,督促指导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的抽检、监测等相关情况,形成各地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县级自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审。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市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及市领导小组(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一)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

(二)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运行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3.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4.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10.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11.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四)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年度考核加减分涉及具体地区的,在市级考核中对涉及地区予以双倍加减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领导小组(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根据职责,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区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等情形的,由市领导小组(委员会)视情况或授权市食安办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各县(市)区政府有考核成绩下降幅度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级食安办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将责任涉及的县级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约谈范围。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